勉合医办发〔2011〕12号
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报送《关于调整《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1版)》的通知》的报告
汉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随文报来《关于调整《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2011版)》的通知》,妥否,请批示。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办法 调整 报告
抄 送:县管委会各成员部门,档。
关于调整《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2011版)》的通知
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随着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的提高,为进一步完善新农合补偿
方案,提高广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陕西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运行管理原则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合疗组发【2011】1号)
及汉中市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市卫生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陕合疗
组发【2011】1号文做好2011年新农合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
实际,现将《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版)》
部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和公示工作。
筹资标准
2011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财政补助部分为每人
每年200元,农民个人筹资部分为每人每年30元不变。
二、门诊统筹及特殊慢性病门诊定额报销
2011筹资资金中按人均35元标准设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
用于门诊统筹报销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定额报销,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另
文下发。特殊慢性病门诊定额的最高限额的调整,I类为6000元∕人
年,II类为1300元∕人·年。
大病住院报销
(一) 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
1、起付线:县境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未评定等级但执行一级
医院收费标准的医院)为100元;县境内二级甲等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起
付线为350元,其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未评定等级但执行二级医院
收费标准的医院)起付线为300元;,县外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50
元;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14周岁及以下患者,按上述60%执
行。
2、报销比例:县境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县境内二
级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为75%;县外市内二级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为60%;市
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5%保持不变。
(二)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报销
1、起报点: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不设起付线,设起报点。省级三级
定点医院起报点为5500元;省级二级医院起报点为4000元;14周岁及以
下患者及五官科患者起报点按上述60%执行。
2、报销比例为40%不变。
(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药服务,其中中药汤剂和针灸
项目的报销比例在同级别医院的基础上提高10%,但最高不超过85%。中
医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与同级别医院一致,不再上浮。
(四)参合农民中年龄80—89岁,90—99岁、100岁以上老人在各级定
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达到起付线(起报点)且符合新农合保销范围内费用
分别按80%、90%、100%给予报销。 80—89岁老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
院按85%报销。
(五)非单病种外伤住院报销比例:明确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报销比
例一级医疗机构为60%。二级医疗机构为50%,三级医疗机构为40%。非定
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下降5个百分点。
(六)患者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
或起报点者,实行保底报销,保底报销比例为10%。即按报销方案计算后,
如果参合农民实际报销所得金额低于住院医药总费用的10%,则按住院医
药总费用的10%给予报销。
(七)关于特殊治疗、一次性医用材料的报销。
参合农民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采用特殊治疗或使用一次性医用材
料的,其费用累计在2000元以内的(含2000元),全部纳入报销范围按
比例报销;高于2000元的,将累计费用的40%纳入报销范围按比例报销。
原有的审批程序不变。本文所说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是指常规使用的国内
普及型及省物价局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进口材料仍按20%
纳入报销。
(八)癌症病人的放、化疗及药品费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九)在非法医疗机构就诊(住院、门诊)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
销。
四、关于报销封顶线
新农合报销封顶线以个人为单位设置,户内不通用,2011年由原来
的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万元(包括住院统筹报销和特殊慢性
病门诊定额报销)。对达到封顶线的个人,年度内不得再享受住院统筹
报销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定额报销,也不再享受二次补偿及使用新农合基
金的任何报销政策。
五、新农合用药目录
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
险药品目录(2005版)》,如遇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按调整后的新版本执
行。其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
目录(2008版、试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
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陕西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试行)》
(陕卫药发[2010]356号)共同组成的“全省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
六、本通知从
办发【2010】31号文件执行;2011年元月至4月住院已报销的,予以追报,
具体追报办法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