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合疗委发〔2011〕2号
宁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关于宁强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充分发挥基金效益,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强度,经2011年3月21日县新农合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宁强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中有关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请各定点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后的起付线和补偿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 |
起付线(元) |
补偿标准(%) |
县内乡镇卫生院。 |
50 |
95 |
县内中心卫生院、八一铜矿职工医院、宁强协和医院、勉县精神卫生康复医院。 |
100 |
92 |
县中医院、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汉中市精神病医院、勉西精神专科医院。 |
250 |
88 |
宁强县天津医院。 |
250 |
83 |
汉中市人民医院、汉中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汉中市中医院、汉中市第二人民医院、汉江职工医院、汉中铁路医院、略阳铁路医院、解放军538医院、汉中友好医院、汉中同济医院、汉中黄家医圈医院、汉中光大眼科医院、汉中佳和美生殖健康医院、汉中同仁医院、汉中远大妇产医院、汉中明元骨科医院。 |
500 |
70 |
勉县医院、勉县中医院、勉县妇幼保健院、勉县骨伤医院、勉县九冶医院。 |
500 |
75 |
广元市中心医院、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原072医院)、广元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元市中医医院。(备注:14周岁以下起付线为500元) |
1000 |
55 |
二、百岁及百岁以上参合老人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起付线,符合新农合政策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实行100%报销。
三、本通知中未涉及调整的医疗机构和标准仍按照《宁强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执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宁强县百岁及百岁以上老人名单。
宁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宁强县百岁及百岁以上老人名单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岁) |
出生年月 |
家庭住址 |
1 |
张其杰 |
男 |
100 |
1910、4 |
代家坝镇张家坝村1组 |
2 |
周兴兰 |
女 |
100 |
1910、5 |
庙坝乡庙坝村3组 |
3 |
黄春英 |
女 |
100 |
1910、8 |
宽川乡冯家营村5组 |
4 |
陈自学 |
男 |
100 |
1910、9 |
南屏乡茶园沟村3组 |
5 |
王治兰 |
女 |
109 |
1901、1 |
巨亭乡罗家垭村4组 |
6 |
李秀清 |
女 |
100 |
1910、2 |
阳平关镇石罐子村3组 |
主题词:卫生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办法通知
抄送:汉中市新农合管委会。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宁强县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
共印1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