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2012版)
依据汉中市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市卫生局《关于认真
学习贯彻陕合疗组发〔2011〕4号文做好2012年新农合工作
的通知》及《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结合
勉县实际情况,制定《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2012版)》。
一、报销模式
1、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新农合报销模式为住院统筹报销、
门诊统筹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定额报销、特殊大病补助,不再
设定其他报销模式。
2、住院统筹报销采用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非单病种按比例
报销两种模式,所有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均采用“直通车”方
式报销。单病种定额付费的报销标准及管理按照汉中市新农合
管委会办公室、市卫生局印发的《汉中市新农合单病种定额付
费管理标准(2010版)》(汉合疗办发〔2010〕6号)及《市新
农合管委会办公室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病种定额付费管
理的意见》(汉合疗办发〔2010〕12号)的要求执行,如遇变
更,另行通知。
二、基金分配
2012年人均筹资300元,提取风险金后,人均65元设为门
诊报销基金,其余基金全部用于住院统筹报销和特殊大病补助。
三、门诊统筹及特殊慢性病门诊定额报销
门诊报销基金用于门诊统筹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定额报销。
特殊慢性病门诊定额的最高限额调整为:I类1.5万元∕人年,
II类2500元∕人·年。特殊慢性病门诊定额报销仍按原规定执
行,如有变更另行发文。
四、非单病种住院统筹报销
(一)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报销
1、起付线:县境内一级定点医院(含未评定等级但执行一
级医院收费标准的医院,下同)为100元;县境内二级甲等综合
医院起付线为300元,中医院及其他二级医院(含未评定等级但
执行二级医院收费标准的医院,下同)起付线为250元;县境外
市内二级综合医院为400元;县境外市内中医院及其他二级医
院为350元;市内三级医院1200元;14周岁及以下患者,按上
述60%执行。
2、报销比例:县境内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可报销范围
内费用(总医药费用减去起付线及自费部分,下同)× 90 %(含
中医药提高报销比例,下同);县境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可报
销范围内费用× 80%;县外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可报销范围
内费用×70%;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可报销范围内费用×60%。
(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报销
1、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取消起报点设起付线,省级三级定点
医院起付线为2000元;省级二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14周岁及以
下患者,按上述60%执行。
2、报销比例:省级定点医院实施三级收费标准的报销比例为
50%(含中医药提高报销比例);省级定点医院实施二级收费标准
的报销比例为60%(含中医药提高报销比例)。
(三)县境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报销
转到县境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外出务工、探亲等患病
确需住院治疗,转(住)院前(急危重症患者入院后一周内)向
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登记备案,方可享受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出院后3月内(逾期不予报销)凭外出证明、相关报销资料交户口所
在地乡镇卫生院办理报销手续,实施现场补助,补助费用由乡镇
卫生院垫支,乡镇卫生院按月汇总同本院住院报销一并上报。省
外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按照所住医院等级参照省内同级定点
医院执行,报销比例按同级别定点医院降低5个百分点。省市内
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按医院级别参照执行,报销比例
按同级别定点医院降低5个百分点。
(四)关于保底报销的问题
患者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合规费用超过起
付线者,实行保底报销。保底报销比例为25%,即在按报销方案计
算后,如果参合农民实际报销所得金额低于住院医药总费用的25%,
则按住院医药总费用的25%给予报销。
(五)费用控制相关规定
1、非单病种住院患者使用乙类药品、大型检查、特殊治疗、
特殊材料执行医院审批制度,须经患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否
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危急重患者可先检查或治疗但需在
3个有效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核销时遵照:经审批使用的特
殊治疗费用全部纳入报销;经审批使用的单个特殊材料在5000元
及以下的全部纳入报销;5000元以上的单个特殊材料按60%纳入报
销;单项检查在100元及以下的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费用在100元
以上的按70%纳入报销。大型检查指百元以上(含百元)的检查。
特殊材料含患者需安装使用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省物价
部门规定的可行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等;特殊治疗含各种
透析、体外碎石、放、化疗、深部热疗等治疗。
2、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其他新农合定点医
疗机构使用《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8版、
试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
分)(2009版)》和《陕西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试行)》(陕
卫药发[2010]356号)共同组成的“全省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
目录所涉及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患者病情必须的儿科
药品不受上述目录的限制,纳入可报销范围。新农合定点医院经
药监、物价等部门批准,具有合法手续的医院制剂,报市县合疗
办备案后纳入新农合药品目录。参合患者药品使用必须遵循陕卫
医发[2004]247号《陕西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指导原则》等相关
行业规定标准。药品相关比例指标以每所医疗机构一个自然月为
统计周期。住院患者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一级医疗机
构控制在60%以下,二级医疗机构控制在45%以下,三级医疗机构
控制在38%以下;经协商患者同意使用的自费药品(《用药目录》
以外的药品,患者全额自费)不能超过药品总费用的5%,超过予
以扣除。
3、癌症病人、肾功能衰竭病人药品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4、静脉输注高氧液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5、参合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因条件所限需到其他医疗机构
检查或门诊治疗的,由治疗医院主管院长审批后,其费用纳入所
住医院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否则费用自理。危急重患者可先检
查或治疗但需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6、急诊抢救病人24小时内转入住院后,急诊抢救时发生抢
救费用纳入住院报销范围。
7、患者出院因病情需要带药的,不超过3日量。
8、人(次)均住院费用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人(次)均住
院费用控制,具体遵照勉卫生发〔2011〕35号文件及勉合医办发
〔2011〕18号文件执行。
五、关于封顶线
2012年参合人员医疗费用累计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5万
元,实行以个人为单位封顶,户内不通用,其中住院报销封顶
线为每人每年13万元。对达到封顶线的个人,年度内不得再享
受住院统筹报销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定额报销,也不再享受二次
补偿及使用新农合基金的任何报销政策。特殊大病的住院报销,
可突破新农合报销封顶线后再进入特殊大病住院报销基金予以
报销。
六、关于特殊大病报销
0—14岁儿童两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耐药性结核
病、重症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等特殊大病按照
全省统一的诊疗方案实施单病种管理。其中,0—14岁儿童两病
的住院报销执行陕卫合〔2011〕236号文件,其余特殊大病的住
院报销按原政策报销,待省上方案出台后遵照执行。
七、其他问题的处理
1、参合患者住院发生费用纳入可报销范围的费用(除去《汉中
市新农合不予报销费用的项目的暂行规定》及特殊材料、大型检查
自费部分、自费药品等自费费用)不满起付线标准的,不予报销。
2、二次补偿:年终根据合疗基金使用情况报上级批准后,确
定是否进行二次补偿。
3、参合农民在参合期间因婚配原因,户籍在省内由甲县迁
往乙县者,由迁出县新农合经办中心向迁入县新农合经办中心开
具证明(注明本人年度缴费及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在迁入县新
农合经办中心办注册登记,年度内享受迁入县参合农民同等医药
费用报销待遇。
4、参合农民中年龄80—89岁,90—99岁、100岁以上老人
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达到起付线以上且符合新农合报销
范围内费用分别按80%、90%、100%给予报销。 80—89岁老人在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90%报销。
5、新生儿费用报销: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有效年度新
农合各项报销。享受时间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
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方可继续享受新农合各
项报销。新生儿住院统筹报销只包括住院、诊疗、检查、药品
等基本医疗费用,不包含生活(奶粉、尿不湿等)及与生活相关
(宝宝纪念册、纪念币、照片、摄像、剪脐带、脐带血保存、胎
毛纪念品等)和预防保健类的其他费用。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
新农合报销与参合母亲分别计算,个人全年封顶线为每人每年
15万元,其中住院封顶线也为每人每年13万元。新生儿住院统
筹报销需遵循起付线的相关规定。实行新农合网络结算的,需
到我县新农合办公室进行新生儿补登记。
6、参合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肿瘤化疗、放疗费用
可按照特殊慢性病Ⅰ类定额标准执行报销,也可累计疗程费用
按住院报销,患者只负担一次起付线。选哪种办法由参合患者
选择决定,但二者仅执行一种。
7、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合住院患者时,要认真核对患
者身份,是否整户参加了合作医疗。患者家庭住址详细登记到乡
镇、村、组,因乡镇、行政村合并的,应详细记录合并前后的乡
镇、行政村组名,以利于核查患者身份。
8、参合农民每年享受医药费报销统筹有效期为当年元月1日
至
9、新农合不予报销的相关项目执行汉合疗办发[2008]10号文
件相关规定。
10、关于外伤的报销办法:参合患者因外伤(中毒)住院,由
接诊医师填写“勉县新农合患者外伤(中毒)情况调查表”,交患
者或家属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签
名),先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销。
11、参合患者住院费用已由城镇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
新农合不再报销。
12、在非法医疗机构就诊(住院、门诊)发生的费用,一律
不予报销。
13、参合农民需留存住院报销相关资料的,出院时,由诊治
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复印,一旦提交县合疗经办中心,概不提供相
关资料。
八、住院分娩
按《汉中市卫生局、市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孕
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助标准的通知》(汉卫发〔2010〕
30号)文件办理,如有变更另行通知,非单病种按照新农合的
“非单”报销政策报销。
九、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相关规定
1、涉及双侧手术治疗而《标准》未注明的,最高限额和补
助标准均按1.4倍计算。
2、单病种涉及同一切口两个手术的,单病种最高限额加收
第二手术费的60%,补助标准不变。实行新农合网络结算的,遇
到单病种同一切口两个手术的病例,及时与我县新农合经办中
心联系,添加具体单病种分型。
3、单病种实际住院费用未达到包干费用60%,按非单病种
报销。
4、住院费用定额包干标准中不包括血液、血液制品费用。
经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审批使用血液及其制品(含输血前检查费)
的,其费用全部纳入报销,报销比例按各医院级别参照非单比例
报销。血液及其制品费用不影响该单病种最高限额。
十、报销所需材料
1、合作医疗证原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复印首页、
参合人口页、缴款页、本次住院统筹报销填写后的报销登记页,
户口本复印户主及患者页,18-60周岁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住院证、转院证明、诊断证明、住院分娩的需提供有效的准
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4、住院费用发票(医保附联)原件。
5、新农合复式处方核报联和费用明细清单。
6、需要审批的相关审批材料(县合疗办统一监制的审批单)
特殊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7、县合疗办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