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
兑付办法
按照《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
人门诊费用补助和使用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10]150号)和《汉中市社
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门诊费用有关问题的通
知》(汉市社险字[2013]23号)的要求,我区开始兑付城镇居民门诊补助。
由于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尚未建立,无法通过IC卡的方式兑付,
经研究按照以下原则和方式兑付:
一、享受对象和兑付标准:
在我区参保两年以上(不含两年)的参保居民和少年儿童,均可享受居
民医保门诊补助,补助标准为:成人每人每年40元,少年儿童每人每年20
元。本次兑付2011年、2012年、2013年度的城镇居民门诊补助。大学生门
诊补助由所在高校兑付。
年度 |
门诊补助享受条件 |
门诊补助标准 | ||
先决条件 |
必要条件 |
成人 |
少年儿童 | |
2011年度 |
缴纳2011年度保险费 |
缴纳2009、2010年度保险费 |
40元 |
20元 |
2012年度 |
缴纳2012年度保险费 |
2009、2010、2011年三年中缴纳其中任意两年的保险费 |
40元 |
20元 |
2013年度 |
缴纳2013年度保险费 |
2009至2012年期间缴纳其中任意两年的保险费 |
40元 |
20元 |
二、兑付方式:
1、享受城镇居民门诊补助的居民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城镇居民医保
证》到规定的定点机构就医购药。门诊定点机构对享受个人门诊补助的居民
门诊费用采取预付制,即门诊补助费用先由定点机构先行垫付,再与汉台区
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结算。
2、本次兑付2011、2012、2013年度的门诊补助金额合并计算,一次性
兑付,不保留余额,不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3、兑付时间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在规定时间内未兑付门诊补贴
的,视为弃权,过期不再兑付。
三、兑付居民医保门诊补助定点机构名单:
定点医院:汉中市人民医院、汉中市第二人民医院、汉江职工医院;
铺镇、河东店镇、武乡镇、宗营镇、老君镇、汉王镇、
徐家坡中心卫生院、龙江中心卫生院;前进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星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监督电话:2515853
汉台区社保经办中心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